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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犯罪将从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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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
《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草案》三审稿还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疫苗管理法》(草案)(下称《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草案》第三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此次,《草案》三审稿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还增加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草案》三审稿对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劣药的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罚款处罚力度。规定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草案》三审稿规定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草案》三审稿还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疫苗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疫苗和免疫》 网址: http://www.zgymhmy.cn/qikandaodu/2021/0111/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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